《辦法》充分吸納了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有關主體的信用監(jiān)管經驗,值得其它部門和地方制定紅黑名單管理辦法時借鑒。
筆者結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財金規(guī)〔2017〕1798號)(以下簡稱“1798號文”),對《辦法》的條款進行了研究,有三條啟示。
一是發(fā)揮好信用監(jiān)管手段的補位作用。與之前的試行辦法相比,新制定的《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這將進一步增加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的失信主體的失信成本。失信聯合懲戒的初衷是通過增加失信主體的失信成本,讓失信主體不愿失信、不敢失信,尤其對于一些行政處罰產生的成本遠小于失信收益的失信行為,可依法依規(guī)或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通過實施適當的信用監(jiān)管手段,補充增加失信主體的失信成本,使其失信成本超過或者接近于其失信收益,倒逼其履行相關義務。
二是告知或公示程序實現全覆蓋。1798號文提出“認定部門(單位)依據認定標準生成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初步名單,可根據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些部門和地方提出這一程序操作性較弱,很難做到全覆蓋。《辦法》提出了一個較好的處理方案,首先盡可能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告知;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公告30日。真正實現了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告知和公示的全覆蓋,提前讓所有擬受到失信聯合懲戒的主體認清失信事實,盡可能避免產生過失失信行為。
三是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不同失信情形實行區(qū)別對待。1798號文提出“分類分級,區(qū)別對待”,主要是針對“黑名單
”和“重點關注名單”的區(qū)別對待。實際上,針對“黑名單”的不同認定情形,也可區(qū)別對待?!掇k法》提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這是常規(guī)對待,但對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第1項、第2項失信情形或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可不向或不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即可提前停止公布,予以區(qū)別對待。
作者:余里彪 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