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20
來源:山西晚報(3377)
錢往來中,保留證據(jù)十分重要,不要到最后讓自己百口莫辯。
事情要從13年前說起。當時,李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并向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辦理了汽車消費貸款20余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當時,李與中
國工商銀行某支行,以及汽車銷售公司三方約定,李將每個月需要還的貸款交給汽車銷售公司,再由汽車銷售公司向銀行還貸。
之后,李一直按照約定,以轉賬或者現(xiàn)金的方式向汽車銷售公司支付款項,并由汽車銷售公司向銀行還貸。到2005年12月,李覺得自己已經按照約定歸還了所有貸款。
去年,李偶然間發(fā)現(xiàn)自己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機構有不良信用記錄,原因竟然是2003年的汽車消費貸款沒有全部歸還。于是,李將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告上法
庭,要求其恢復名譽。開庭中,李又將汽車銷售公司追加為被告。開庭過程中,汽車銷售公司不承認李已經全部歸還了借款,只承認李歸還了部分有轉賬憑證的借
款。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也確認并沒有收回全部貸款。
由于沒有保存相關證據(jù),李有口說不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