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wù)院辦公廳日前印發(fā)《關(guān)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shè)構(gòu)建以信用為基礎(chǔ)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近年來,隨著失信懲戒范圍越來越廣,闖紅燈、逃票等行為紛紛被納入失信范圍之中,征信體系對失信者的懲戒功效越來越強。這不僅讓失信“黑名單”和征信體系成為高頻詞語,而且使得不少失信者存在強烈的消除不誠信記錄的需求,不少失信者渴望通過自身努力消除過去的失信污點。但是,如果失信者改過自新,仍然不能消除過往的失信污點,就有可能逼得本打算改過自新的失信者選擇破罐子破摔,不再拿個人信用當回事,干脆失信到底。如此一來,將有悖于建立社會信用體系促進社會誠信的初衷。
建立信用修復機制之后,失信者可以通過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消除以往的失信記錄。這不只讓失信者享有消除失信污點的機會,為失信者提供一條“退路”,也是在鼓勵失信者改過自新,從而推進全社會的誠信建設(shè)。從這個角度說,信用修復實質(zhì)上是確保失信懲戒功效的應(yīng)有之義和必然要求。
當然,也有必要防范一些失信者濫用信用修復機制,玩“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的套路。比如,需要消除不良影響時,就通過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一旦目的達到又繼續(xù)失信,這如同讓失信者找到了可以來回穿梭的“制度后門”。為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筆者認為,提供給失信者修復信用的機會不能太多,最好一輩子只有一次修復信用的機會。只有這樣,才能讓失信者好好珍惜修復信用的寶貴機會。失信者成功修復信用后,如果再次出現(xiàn)失信行為,重新登上失信“黑名單”,就不該繼續(xù)對其提供修復信用的機會,必須切實提高重復失信的成本。